【轉知】公務人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之判斷
銓敘部112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1256279311號函,釋示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之判斷事宜,說明如下:
(一)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其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即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二)反之,則應視公務員所為事務涉及商業行為程度與性質,就下列整體目的、時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等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判斷是否屬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違反該項規定。
銓敘部函如附件,敬請下載參閱。
瀏覽數:
銓敘部112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1256279311號函,釋示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之判斷事宜,說明如下:
(一)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其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即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二)反之,則應視公務員所為事務涉及商業行為程度與性質,就下列整體目的、時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等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判斷是否屬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違反該項規定。
銓敘部函如附件,敬請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