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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
生效,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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