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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菸害防制及菸害防制法宣導

依《菸害防制法》 第16條第1項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不得吸菸;
同法第1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或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引誘、促進等方式使其吸菸;
另依同法第12條規定,菸品及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不得以廣告、促銷、展示或其他方式進行宣傳及同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及未經核准之指定菸品。

請本校教職員工生勿於社群平台或網路空間張貼、分享或展示吸菸、使用電子煙等行為之照片、影片或文字內容,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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