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請洽生輔組)
一、 目的:教育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
二、 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
三、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詳如實施要點。
四、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及幼兒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一) 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教育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 審核: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三) 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申請程序:
五、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及申請表請參閱附件。
※ 附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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