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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修正內容

公保法第36條修正部分摘述如下(詳如附件):

(一)請領生育給付之條件,刪除原訂「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及「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80日後早產」之限制。

(二)前述條件修正為「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及「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並增列「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之限制。

(三)公保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該規定修正生效前期間內,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領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起10年內向承保機關提出給付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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