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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113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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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申請日期:114年3月1日至4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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